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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的特征如下: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依据企业的经济性质,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未规定出资限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3、分支机构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1、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签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会计事务管理 2、用工管理事务 3、社会保险事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之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特殊合伙主要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由各合伙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合伙。 2、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 3、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1)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除了上述必须记载的事项外,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该类文件有:(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和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同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4)合伙人查阅账簿权。 (5)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权委托执行事务权。 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负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合伙损益分配具体形式 (1)对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作了灵活的规定; (2)对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缴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时,以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缴。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入伙与退伙 (一) 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 (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有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 (3)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相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 2、退伙的效果:分为财产继承和退伙结算。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确定清算人 3、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4、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清算结束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合伙企业职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 1、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含义: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是一种组建企业的活动。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是一种经济行为。 2、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条件 (1)产品为社会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程序 (1)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的形式 ①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②分立。有两种情况:—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存续;二是企业全部财产归入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解散。 ③其他事项的变更。 (2)企业变更的程序 ①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公告。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 ①违反法规、法令被责令撤销。 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③依法被宣告破产。 ④其他原因。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程序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终止时,必须依法做出正式决定或裁定,该终止决定或由企业作出,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政府作出。破产裁定有人民法院做出。②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③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④公告。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有如下特点: (1)全民所有制经营权是国家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但又不同于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经营权只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三种权能。 二、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以由所有者自由行使,但经营权的三项权能的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是国家,也不能是集体单位,更不能是个人。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综合管理权利。它既包括了各种财产经营权,也包括了企业行政管理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1、生产经营决策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包括五项内容: (1)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结合市场需要,企业有权自主做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 (2)企业可以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前提下,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 (3)企业应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但在执行时,有权要求与需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合同,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4)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进行调整。计划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5)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2、产品、劳务定价权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少数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定价的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3、产品销售权 (1)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 (2)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单位违反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超产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 4、物资采购权 (1)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供货方签订合同。 (2)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由企业自行选购。 5、进出口权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 兼并方企业的应付账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若数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责任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责任的特点: (1)确定必须以该企业独立经营为前提。 (2)承担者是国家、企业厂长(经理)和企业职工。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责任的内容 1、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1)分配约束机制。分配约束机制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和确定都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若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企业厂长对企业的经营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与相应奖励。 (2)分配监督机制 企业应建立分配监督机制,其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企业发生亏损的责任 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与其他方式补偿,不追究厂长责任,也不影响职工工资收入。 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应当根据厂长、其他厂领导和职工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企业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和职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 1、厂长(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 2、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职权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重要的规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设,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惩职工。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责任 1、全面责任。 2、厂长必须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 3、厂长必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的权利:包括管理权、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 2、职工的义务:包括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与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1、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包括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和教育职工履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义务。 4、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组织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开会期间选出的主席团以及工会委员会、专门小组。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只负责主持会议。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专门工作小组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定,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经常的,它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2)工作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由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政府对企业的职责包括: (一)对企业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 (二)对企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 1、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2、培育和完善市场体制,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4、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七、禁止向企业摊派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摊派的形式 1、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1)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学费; (2)建田费,复垦费; (3)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4)煤气开发费; (5)集中供电费; (6)过路费; (7)过桥费; (8)排水增容费; (9)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10)绿化费; (11)支农费; (12)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13)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14)其他名目的费用。 2、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提高征收费标准,或者变更征收办法。 3、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增财物。 4、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 5、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以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 6、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 7、不得违反《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1、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机关向企业摊派。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3、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发现摊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移送审计机关立案处理。 4、审计机关有权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有权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 5、监察机关有权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权追究私分摊派物的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与行政处分。摊派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追回的摊派财物,属于企业已报告或控告的,应当退还给企业,企业未报告或控告的,一律上缴中央财政。 八、违反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四)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实施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权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B.占有、使用、依法处分的权能 C.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 D.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张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王某为张某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张某无力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王某的债务时,王某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 )责任. A.无限B.有限C.无限连带D.平均 4.我国合伙企业法适用下列哪些合伙企业和组织.( ) A.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B.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D.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 5.《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A.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B.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C.违约责任 D.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2/3以上合伙人同意 C.经其它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D.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一致同意 7.下列哪些合伙事务可以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 ) A.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B.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C.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D.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8.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协议退伙( ) A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9. 对追回的摊派财物,企业未报告和控告的应( ) A.退还给企业 B.没收 C.上缴中央财政 D.上缴地方财政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A.清算前15日内 B.清算前30日内 C.解散决定作出后15日内 D.解散决定作出后30日内 二. 多选题 1.《个人独资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下列各项中有()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个人出资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哪些事项( ) A.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 C.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经营范围 3.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解散.(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决定放弃继承 D.企业财产资不抵债 4.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设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C.未经投资人同意,将企业商标转给他人使用 D.未经投资人同意,自己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 5.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各项中有( ) 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B.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C.有一定数量的财会、科技人员 D.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6.按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分为( ) A.法人企业B.非法人企业C.全民所有制企业D.混合企业 7.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 A.会计事务管理B.用工事务管理C.社会保险事务D.工商行政管理 8.合伙人可以( )出资 A.货币、实物B.土地所有权C.知识产权D.其他权利 9.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的( ) A.合并B.分立C.兼并D.其他事项 10.下列( )行为是摊派行为 A.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赠 B.超出规定收费范围 C.强制企业参加非强制保险项目的保险 D.将非法定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 三. 判断题 1.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2.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机构,但不是企业权力机构.() 3.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4.企业领导部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形式有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两种.() 6.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7.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等补交上缴利润.除国务院有特殊规定外.() 8.《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合伙企业.() 9.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 10.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答案 一.单选题 1.B2.D3.C4.D5.A6.A7.D8.A9.C10.A 二.多选题 1.ABC2.ABCD3.ABC4.ABC5.ABD6.AB7.ABC8.AC9.ABD10.ABCD 三.判断题 1.×2.√3.√4.×5.√6.×7.√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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