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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情与法亲密接触
               === 张 晶  ===  

  在欧洲旅行时,印象深刻的是美丽的风景和西方文化的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但这些都会因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淡出,都会因出行的频繁而缺乏新意。令人刻骨铭心的却是陪我们走遍半个欧洲的大巴驾驶员——尼古拉。尼古拉是法国人,三十六、七岁,高高的,瘦瘦的,少言寡语。说起来,你可能不相信,他的早餐就是一杯咖啡。这令我们有些难以理解。他对职业的执着使我们充满敬佩:行李的上车、下车,全由他包了,他不急不慢的将行李轻拿轻放,摆放整齐,与我们平时接触的驾驶员判若天地。令我们感动和惊讶的是他的肩膀上扛着一个“方脑袋”:尼古拉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每小时行驶绝不会超过100公里;每行驶两小时在休息区休息20分钟,严格执行着有关高速公路的管理规定。开始,我们有些不解,认为,这个法国人过于死板。生活在欧洲多年的翻译小郭先生说,欧洲对驾驶大巴的严格规定是出于对乘客安全的考虑,小郭还介绍,警方同时对此有更加严厉的管理:大巴的行驶记录仪将行驶数据自动保留10天,警方如果查到驾驶员有违反的情形,将会对大巴驾驶员予以教育、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拘留,甚至处于轻刑。

  我对此感慨万千,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上升到法律,或者换句话说,法律体现的人性化精神如此的统一、协调,令人叫绝!

  据说,情与法亲密接触,人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例子发生在美国。银行遭到歹徒的抢劫,银行职员的职责就是保护好自己的性命、健康,以免遭到歹徒的袭击。银行财产的安全,是在其次的。

  然而,拥有五千年文明的我们,祖先就倡导“天人合一”思想的我们,在情与法的处理上,时至今日,二元思维将我们定格在“情”与“法”的冲突中,法不容情,成为我们的选择。

  同样是银行遭劫的案子发生在中国,银行职员的职责就是将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置之度外,只要银行财产不受损失,再大的牺牲都是值得的,都是可敬可贺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我们,一个职员将小额的财产(几万元)“给”了歹徒,并因此保住了大额的财产(几百万元)。这种大智大勇、可歌可泣的英雄,后来居然因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而受到处分,进而下岗。令人匪夷所思。

  前几天,一个在家乡法院任职的同学来访,他经历的一个案子同样举证了“法”与“情”的尴尬遭遇:案子的时间是在石家庄爆炸案之后,一位“跨过鸭绿江”的老功臣,当年凯旋的他收藏了一枚手榴弹,以示对激情岁月的纪念。此后几经搬家,依然珍藏着他的心爱之物——手榴弹。石家庄案之后,警方要收缴民间的爆炸物、危险物,“老功臣”考虑到自己已到了耄耋之年,加之收缴力度声势的空前浩大,“老功臣”主动并亲自将表征自己价值的——手榴弹上缴公安机关。然而,“老功臣”始料未及的事发生了:“老功臣”因非法持有爆炸物被拘留。由此,接下来的事就顺理成章了:预审、起诉、审判。“老功臣”转眼之间成为“阶下囚”。这是“老功臣”的悲哀,这何况又不是法律的“悲哀”啊?!法,就真的不容情吗?“老功臣”出于对激情岁月的怀念,这有情可原(这不同于有危险倾向的人员);“老功臣”自己主动上缴(这不同于抗拒与顽抗);“老功臣”已是老态龙钟(这不同于具备完全能力的人)……,我们完全有足够的理由放“老功臣”一码。可是,人情(人文精神,对人性的尊重、对所有人的、毫无例外的人的尊重)这最可珍惜,在中国最有生存价值和余地的东西,在这里显得苍白无力。在法治的逻辑上说,执法就是要如山,就是要“必严”,就是要不讲人情(对特定人的、个别人的人情)。然而,此人情,非彼人情耶?这里的问题和困惑是,该讲人情的地方我们却表现的冷漠无情,而不该有人情的地方却是“酒杯一端,政策无边”的“妥协执法”。这不由得令我高声呐喊:法律真的就不要人情(人文精神,对人性的尊重)吗?

  这使我联想到我们对罪犯的改造。按道理,监狱工作是“极为精密之人学”,改造罪犯最需要人情味,体现人性化。然而,我们的监狱警察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对罪犯充满了敌意,充满阶级斗争的情绪,这又能如何将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建设社会的守法公民呐。为此,不少监狱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狱工作的规律,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的管理、教育,尽管这种探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这依然遇到的很大的阻力与反对,一些人的理由充分:马列主义是怎么说,毛主席是怎么说的,他们不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他们不了解新世纪的监狱工作已大大不同于过去;他们不懂得建设中国现代监狱制度需要创新与发展;他们唯一固守的防线是伟人说过的,“人性化是抽象的,是资产阶级的”。

  我不理解的是,我们现在倡导的法治的理念和名词,不同样也是资本主义的发明吗?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同样也要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成果,何况,中华五千年的文明,不同样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文明的积淀吗?

  现实中,法与情的困惑启发我们要冲破思想的牢笼,摒弃僵化的思想观念,去积极寻求法与情的和谐、统一,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实现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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