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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足球怎么办?


特区报记者:崔庆

  因十强赛而停顿的全国足球工作会议将在本月召开,中国足协拿出中央文件明确表示此次会议不邀请新闻记者采访,入门等待了两年之久的“遵义会议”将在神秘而惴惴不安的氛围中进行。假球、黑哨,各种“事件”笼罩下的中国足球1999赛季到底如何走下去,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职业联盟势在必行
  已经有报章煞有介事地宣称,1999赛季中国足球的最大变化是各界呼唤已久的职业联盟即将诞生,而种种迹象表明,这一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多灾多难的中国足球其运作机制,的缺陷是先天性的、结构性的,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必须承认,职业联盟的成立是有一定破坏力的,对足协来说,肯定会有不少权利和短期利益的流失;而对俱乐部来说,能得到更多的权利和利益当然很好,但要他们接受新体制下更加规范严格的管理却另当别论。商人天生执着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如果因此而诱发了行业整体职业道德水平的滑坡,俱乐部成了分崩离析的一盘散沙,这个不健康的群体很难成为改革的积极推动力量。
  新体制可能会给一些人带来局部的、暂时的损失,但它给所有人带来的无疑是长远的全面的利益。一方面,中国足协仍是最主要的受益者,改革后足球商业利润大增,足协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在职业联盟理事会中仍应占据重要地位,它的核心职能是执行国家政策,监督、规范职业足球体系内俱乐部的经营行为;组织、管理联赛及其他比赛;执行对收入的分配、协调。
  另一方面,各俱乐部是改革的最直接受益者,职业联盟的建立除了将给他们的经营和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立竿见影的好处,也给了他们极大的自主权和说话权。
  足球职业联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行业协会。它至少从形式上,打破了中国足协由上而下发号施令的旧有秩序,提供了俱乐部与足协平等对话的可能。尽管我们担心职业联盟在成立之初极可能流于形式,也会带来阵痛,但从根本上,它的成立是大势所趋。
  建立职业联盟的管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令人担心的是,尽管它的建立只是早晚的必然之事,但为了保住既得利益,中国足协迟迟拿不出一个方案,从而给1999赛季的到来蒙上了一层浓厚的阴影。
  商业体系的制度完善
  1998赛季几乎所有的甲A、甲B都高呼因经济问题不堪重负,有人“痛说家史”,有人宣布“永远退出”,但事实似乎表现得正相反——周建国在变卖武汉雅琪的股权之后,除却债务,据说还赚了1786万元;王健林也不再退出,当然是因为他舍弃不掉足球为他带来的巨大利益。
  事实上,各俱乐部遇到的所谓经济问题并不是因为从事足球会亏本,否则无从解释为何有那么多企业趋之若骛地介入职业足球。人们基本在此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在中国,投资足球是能赚钱的。
  各俱乐部真正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健康有序地运转资金,从而更加有效地产生利润——必须明确,周建国是因为没有过多的资金维持俱乐部运作而变卖股权的,他从来就没有说过经营足球会亏本。
  这里我们无从追究各俱乐部账面上亏本实际上赚钱是否是国有资产的一种变相流失。中国足球,更主要的是中国足协,如何在1999赛季从制度上帮助各俱乐部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以便能够正常运作,是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
  尽管职业联盟的成立提供了俱乐部更多争取自身利益的可能,但中国足协并不能因此推脱责任。足协必须是一种良性制度的制定者,作为领导机关,再讨论中国足球管理体制是否已落后于市场经济形势的要求一类问题显然已是多余,变革是必然,这显然涉及到巨大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足协必须让出本不属于它的利益。
  商业体系的制度完善最根本的是放权以及保证权利被正常运用问题,譬如广告发布权、冠名权到底是足协还是俱乐部与主体、
  修正裁判制度 完善赛程编排
  事实上,职业联盟并不是改变中国足球的唯一“救世良方”,它只是众多环节的一小部分,作为管理机关的中国足协,在假球、黑哨泛滥的1998赛季之后,着实应该反思如何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丑恶现象的发生。修正裁判制度、改革足球竞赛的赛程编排是切实有效的可行办法。
  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日前在上海召开裁判教材审订会和裁判工作务虚会,对1999赛季裁判工作进行了研讨。其主要目的,就是针对1998赛季年轻裁判尚难全面接班,放宽国家级裁判员申报的年龄限制,以便让一批有经验的资深裁判员能继续执法。
  在1998年,中国足协为了锻炼年轻裁判员,规定满43岁的裁判员不再报批国家级裁判员。事实证明,对年轻裁判的使用,步子迈得太急,有些裁判以前甚至连乙级联赛都没吹过几场,压力之下错误难免,相当一部分争议是由于裁判缺乏经验而误判造成。因此,1999年放慢推出新一代裁判的节奏,重大赛事、重要场次用有经验、有资历的裁判执法是必然的。
  而中国联赛五年一贯的竞赛编排,也存在极大的弊病,赛季末强弱分明,很容易让一些欲打假球的弱队钻空子,使出些非常手段。曾经有有识之士提出效仿意大利联赛规程,避免赛季末强弱队频繁相遇,应是一剂良药。
  与司法机构联手
  在1998赛季,人们提出最多的是“司法介入”,但千呼万唤,“隋波事件”的轻描淡写处理,表明中国足球与司法机构的联手是多么困难。
  很明显,中国足球之所以不愿意或懈于求援“司法介入”,必然涉及到这个机构某些利益及集权被剥夺。而在中国,由于足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法制建设又不甚完善,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介入”确实过于理想化,难以活动。譬如“太阳神球员赌球事件”迟迟没有一个答案,恐怕与政府行为的参与不无关系。
  这里不得不提到职业联盟的建立为真正意义的“司法话介入”提供了动力源,俱乐部有了说话的权力,足协存在被否决的可能,司法机构的进入就能为中国足球的难解之题提供解决的可能。试想,如果有职业联盟,如果大伙儿一块儿不赞同中国足协对“隋波事件”的处理结果,要求公开所有的“司法咨询”,事件的处理结果会只是目前这个样子吗?
  归根结蒂,人们还是盼望尽快看到职业联盟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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